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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福民初字第649号

东莞市茶山永昌纸品厂与深圳市新晨美制品印刷有限公司、韩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茶山永昌纸品厂,深圳市新晨美纸品印刷有限公司,韩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福民初字第649号原告东莞市茶山永昌纸品厂。法定代表人袁进秋。委托代理人徐礼田。被告一深圳市新晨美纸品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三林。被告二韩三林。

原告东莞市茶山永昌纸品厂(以下简称“永昌厂”)与被告深圳市新晨美纸品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晨美公司”)、韩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

一、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5444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偿清之日止);

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事实被告新晨美公司自2015年5月起通过网络陆续向原告永昌厂下单订购坑纸,原告接单后向被告新晨美公司送货,被告收货后,由被告一员工或被告二在载明送货纸质、单价、数量及当次送货总金额的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原、被告双方未约定结算方式,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实际以月结三十天结算,双方交易持续至2015年10月29日,计6个月。交易期间,被告新晨美公司一直未按期支付货款,经原告催收,被告一于2015年10月25日向原告出具银行支票支付5月份货款人民币14649.4元,但上述支票被银行退票,退票原因为被告一账户被冻结。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6个月货款人民币54449.8元。另查明,被告一成立于2014年7月22日,股东为被告二韩三林,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判决结果原告永昌厂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新晨美公司拖欠货款人民币54449.8元的事实,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出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权利,因此本院对被告一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一未按约付款,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被告一应当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54449.8元。原告主张被告一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54449.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永昌厂主张被告二韩三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二韩三林在原告与被告一交易期间为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且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因此被告二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一深圳市新晨美纸品印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茶山永昌纸品厂货款人民币5444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54449.8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二韩三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一深圳市新晨美纸品印刷有限公司、被告二韩三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1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 海 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颜毅(兼)

书记员 柳 晓 凤附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