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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384号之一

郭某、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某,刘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384号之一

原告:郭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李某某原告郭某、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黄朝晖

审 判 员  周卫红

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