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521-1号申请执行人黄樟顺。被执行人方樟仙。申请执行人黄樟顺与被执行人方樟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杭桐分商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方樟仙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方樟仙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方樟仙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方樟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黄樟顺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方樟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52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樟顺如发现被执行人方樟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如有
审 判 员 姚平生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