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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242号

白山分行与白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白日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以下简称“白山分行”),住所地白山市、。代表人曲延军,行长。被执行人白日兰,女,汉族,个体户。申请执行人白山分行与被执行人白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白山市中级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白山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山分行于2013年12月5日向白山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白山市中级法院于2014年4月2日委托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法院执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于2014年5月8日指定安图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137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委托吉林经纬拍买有限公司将被执行人白日兰位于二道镇白山大街碧波家园4号楼的101号、102号、103号、104号房(该104号房抵押他案,另案处理)拍卖得款2200000元,已将101号、102号、103号房拍卖款1478000元支付申请人白山分行。现被执行人白日兰唯一财产位于二道白河镇的美山宾馆在竞拍中流拍,申请人白山分行亦不主张接受接受该流拍宾馆,被执行人白日兰暂无可供执行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白山市中级法院(2013)白山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人白山分行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运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明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