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104号
原告:徐建国。
被告:旅顺旅庄酒楼(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迎春。
委托代理人:黄冬梅(王迎春女儿)。
委托代理人:李汉雄(王迎春外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国诉被告旅顺旅庄酒楼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旅顺旅庄酒楼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国撤回对被告旅顺旅庄酒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为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思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凤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