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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民初104号

徐建国与旅顺旅庄酒楼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徐建国,旅顺旅庄酒楼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104号

原告:徐建国。

被告:旅顺旅庄酒楼(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迎春。

委托代理人:黄冬梅(王迎春女儿)。

委托代理人:李汉雄(王迎春外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国诉被告旅顺旅庄酒楼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旅顺旅庄酒楼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国撤回对被告旅顺旅庄酒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为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思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凤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