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8民初48号

王树印与王栋、王朝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树印,王栋,王朝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48号原告王树印,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杨波田、苏冬冬(实习),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栋,男,汉族,1982年5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王朝举,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印诉被告王栋、王朝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王树印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树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树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元,本院减半收取225元,由王树印承担。

审判员  张中任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