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213号
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B座24层。
法定代表人:刘德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瞿贤桃,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毅刚,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双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J幢A区1-4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杰友,董事长。
被告:安徽鑫万源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香港商业步行街F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光炎,董事长。
被告:黄杰友。
被告:夏素梅,女,1970年5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黄光炎。
被告:夏凤南,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黄玲,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双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鑫万源珠宝有限责任公司、黄杰友、夏素梅、黄光炎、夏凤南、黄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安徽双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鑫万源珠宝有限责任公司、黄杰友、夏素梅、黄光炎、夏凤南、黄玲价值14417643.26元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双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鑫万源珠宝有限责任公司、黄杰友、夏素梅、黄光炎、夏凤南、黄玲银行存款14417643.2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胡 玲
人民陪审员 贾 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福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