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054号原告上海诺星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仁架。委托代理人张建平,上海市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荣加林。委托代理人顾亚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诺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诺星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诺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汤晓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