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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81民初91号

叶春发与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4-04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春发,徐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81民初91号

原告:叶春发,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被告:徐伟,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春发与被告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春发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叶春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叶春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程元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