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81民初91号
原告:叶春发,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被告:徐伟,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春发与被告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春发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叶春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叶春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程元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