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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81执24号

刘金记、兰昌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金记,兰昌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24号申请执行人刘金记被执行人兰昌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龙商初字第0059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兰昌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兰昌发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兰昌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兰昌发(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94的存款人民币37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颖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方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