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24号申请执行人刘金记被执行人兰昌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龙商初字第0059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兰昌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兰昌发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兰昌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兰昌发(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94的存款人民币37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颖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方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