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2849号之一原告赵磊。被告隋纪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磊与被告隋纪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2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因保全被告房产已抵押,不足原告保全标的,原告申请保全被告隋纪琳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白鹭金岸9-8栋2单元XXX室的房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隋纪琳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白鹭金岸9-8栋2单元XXX室的房产;
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洪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