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805号原告房学军,男,1957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王艳,女,42岁,汉族,居民,住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学军诉被告王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学军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房学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房学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秦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郝倩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