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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805号

房学军与王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房学军,王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805号原告房学军,男,1957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王艳,女,42岁,汉族,居民,住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学军诉被告王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学军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房学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房学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秦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郝倩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