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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执256号

三河市东方水泥有限公司、肖成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三河市东方水泥有限公司,肖成云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三河市东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段甲岭镇八百户村,组织机构代码73560311-X。法定代表人关永清,总经理。被执行人肖成云,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02550号民事判决及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民二终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肖成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肖成云银行存款3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福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秀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