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216-1号
原告:彭文辉,男,生于1964年12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波,四川融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荥,男,生于1966年5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荥经豫川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荥经县花滩镇幸福村。
法定代表人:张荥。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文辉与被告张荥、荥经豫川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文辉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荥持有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并以自有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彭文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张荥在四川荥经恒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42.5%的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二年;
二、对彭文辉在雅安市雨城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查封人负责管理,但不得作转让、抵押、赠与等权利处分行为。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书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