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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刑更111号

孙成功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9-11-1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孙成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刑更111号罪犯孙成功,男,汉族,1977年9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0)哈刑二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成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黑刑一复字47号刑事裁定,核准以被告人孙成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黑刑执字第721号刑事裁定,将孙成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5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6年2月18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以罪犯孙成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罪犯孙成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成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管理,遵守操作规程,较好的完成生产任务。罪犯孙成功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原一、二审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出具的罪犯孙成功入监登记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三课”成绩单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成功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孙成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35年2月24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春艳

审 判 员  刘知己

代理

审判员  郭延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