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692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众弘无纺制品厂,注册地广东省广州市。投资人肖启民。委托代理人张立东,广东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圣婕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众弘无纺制品厂与被告上海圣婕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汤晓音
人民陪审员 朱乐平
人民陪审员 黄丽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