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88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沥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伟众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杭州萧山瓜沥镇担保有限公司、陆伟忠、梁金花、陆良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5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沥支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883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