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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828号

林幸和与王凯飞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林幸和,王凯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828号原告林幸和。委托代理人林国明。被告王凯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幸和与被告王凯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苏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