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828号原告林幸和。委托代理人林国明。被告王凯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幸和与被告王凯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苏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