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354号原告林源珠,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廖树如,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郭财禄,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林源珠与被告廖树如、郭财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源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树如、郭财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源珠诉称:2013年10月7日被告廖树如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被告廖树如与郭财禄系夫妻关系,该欠款是二被告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廖树如、郭财禄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后,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廖树如、郭财禄系夫妻关系,于1993年2月8日登记结婚。被告廖树如于2013年10月7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主要载明“兹向林源珠同志借到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整)。此借款定于从2013年10月7日开始按每月600元整分期归还本息”。借款后,二被告分文未偿。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林源珠主张被告廖树如向其借款30000元,已提供被告廖树如所出具的借条,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前述借款是被告廖树如与被告郭财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0000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廖树如、郭财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廖树如、郭财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源珠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廖树如、郭财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江 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琳婷(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