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863号
申请执行人:蔡宽礼,男,汉族,1965年5月17日出生,住佛山市���城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腾辉科技有限公司,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芦塘城北工业区之一,组织机构代码:68243825-2。关于申请执行人蔡宽礼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腾辉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本院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349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腾辉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9591.52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13532.03元,本院依法扣划该笔款项。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8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尹 素执行员 杨洁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伟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