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285号原告北京森瑞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81号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高建森,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文士龙,北京兴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冠京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甲79号。法定代表人王玉良被告北京名尊名媛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81号二层2-2号,统一社会信用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森瑞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冠京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名尊名媛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森瑞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韩 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雨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