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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申176号

吴静霞、王志巍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吴静霞,王志巍,贾金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17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

法定代表人:邢运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恒,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静霞,女,汉族,1963年9月29日生,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志巍,女,汉族,1985年2月11日生,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金义,女,汉族,1929年3月4日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静霞、王志巍、贾金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沧民终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指令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京山

代理

审判员  习 静

代理

审判员  葛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尹明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