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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400号

深圳市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景琼,许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某管理有限公司,陈某,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400号原告深圳市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法定代表人曾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潭县。被告许某,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潭县市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许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4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鹏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