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400号原告深圳市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法定代表人曾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潭县。被告许某,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潭县市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许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4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鹏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