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异15号案外人沈克顺。委托代理人马洛阳,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薄淑梅。被执行人夏春风。被执行人陆小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薄淑梅与被执行人夏春风、陆小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沈克顺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审查过程中,沈克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经审查,该撤回申请系异议人沈克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沈克顺撤回异议。
审判长 郁允录
审判员 吴以虎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