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215号原告郑某甲,女,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树芳,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乙,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郑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愿自行案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田 中
审 判 员 王 振 义
人民陪审员 上官连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达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