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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委执字第30号

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李兆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李兆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委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兆奎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兆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3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兆奎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3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鹏

审判员 张玉申

审判员 朱月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衍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