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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1935号

谢良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谢良来,张道修,靳先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1935号

原告:谢良来,男,生于1964年3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刘庆涛,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道修,男,生于1963年6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郑滨锋,章丘普集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靳先聪,男,生于1986年11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郑滨峰,章丘普集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董国升,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玉丽,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敏,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良来与被告张道修、靳先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济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良来的委托代理人刘庆涛,被告张道修、靳先聪的委托代理人郑滨锋,被告中国人保济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玉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良来诉称:2015年1月22日10时40分许,谢良来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章丘市潘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山街道办事处辛店村路段左转弯时,与沿路由北向南行驶的靳先聪驾驶的张道修所有的鲁A5Y9**轿车发生事故,造成谢良来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章丘市交警大队认定,靳先聪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车辆在中国人保济南公司投保。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3033.35元,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2733.35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1万元)被告张道修、靳先聪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同意依法赔偿。事故发生后,已经支付原告1万元,要求返还。我方损失20150元,要求与对方折抵。

被告中国人保济南公司辩称:被告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情况属实,同意在保险合同范围内赔偿,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22日10时40分许,谢良来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章丘市潘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山街道办事处辛店村路段左转弯时,与沿路由北向南行驶的靳先聪驾驶的鲁A5Y9**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谢良来受伤,两车损坏。此次事故,经章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靳先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谢良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谢良来在章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共花费医疗费21321.5元。2015年6月3日,经章丘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谢良来之电动车损失价值为554元,谢良来支付鉴定费50元。上述事实,有谢良来提供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费单据各1份为证。各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2015年8月28日,经济南章丘司法鉴定所鉴定,谢良来之伤未达到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该伤误工时间为伤后4个月,护理期限为2个月,需1人护理。谢良来支付鉴定费600元。上述事实,有谢良来提供司法鉴定书及鉴定费单据各1份为证。各被告对此有异议,主张系单方委托所作,中国人保济南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诉讼中,谢良来与中国人保济南公司协商同意按误工时间3个月、护理时间45天赔偿。3、谢良来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30元×15天),各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4、谢良来主张其系章丘市龙山镇电镀厂职工,月工资为3400元。谢良来主张误工费为10200元(3400元×3月),并提供章丘市龙山镇电镀厂营业执照、证明、劳动合同各1份及工资表3份为证。各被告对此有异议,主张标准过高,要求提供银行发放工资明细及社保证明。经审查,根据谢良来所提供证据,其误工费之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5、谢良来主张由其儿子谢坤进行护理,谢坤系青岛华基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职工,其月工资为3450元。谢良来主张护理费为5175元(3450元/30天×45天),并提供青岛华基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各1份及工资表3份为证。各被告对此有异议,主张标准过高,要求提供劳动合同、银行发放工资明细及社保证明。经审查,根据谢良来所提供证据,其护理费之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6、谢良来主张交通费500元,各被告对此有异议,主张数额过高。经审查,根据谢良来之住址及治疗、鉴定情况,其交通费之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7、张道修系鲁A5Y9**轿车之车主,靳先聪系张道修之雇佣司机。该车在中国人保济南公司投保交强险和3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且附加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后,张道修已经支付谢良来1万元。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靳先聪与谢良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谢良来受伤,车辆损坏,事实清楚。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靳先聪驾驶机动车与谢良来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靳先聪理应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本院确定双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为8:2,即靳先聪承担80%,谢良来承担20%。靳先聪系之张道修雇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靳先聪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张道修承担。靳先聪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张道修的车辆在中国人保济南公司处投保,中国人保济南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谢良来要求各被告赔偿相应损失,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按本院确定的比例、项目和数额赔偿。谢良来的损失如下:电动车损失554元、医疗费2132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误工费10200元、护理费5175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650元,共计38850.5元。中国人保济南公司应在交强险内赔偿谢良来电动车损失554元,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1万元,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15875元,谢良来剩余损失12421.5元,由中国人保济南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9937.2元(12421.5×80%)。中国人保济南公司主张不承担鉴定费,因鉴定费是当事人为确定损失而支出的直接费用,因此,中国人保济南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张道修已经支付谢良来的1万元,谢良来应当返还。关于张道修的其他损失,其主张与谢良来折抵,但谢良来不同意折抵,本院不再处理,张道修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谢良来电动车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2642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谢良来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9937.2元。

三、原告谢良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被告张道修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元,由被告张道修、靳先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 伟

人民陪审员  高恒国

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忠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