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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第874号

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贾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第874号原告贾某,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李某,女,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忠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