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第874号原告贾某,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李某,女,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忠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