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86-1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元,男,汉族,1967年3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廖浩凌,男,汉族,1974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黄艳,女,汉族,1978年3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3201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浩凌、黄艳银行存款13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云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