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洋民初字第01016号

张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洋民初字第01016号原告张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胡锡军,如东县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住���地如东县掘港镇友谊东路79号。负责人陈志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建国,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钱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徐炳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锡军,被告张钱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诉讼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钱凤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赔偿协议,本院另行制作了民事调解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5年7月25日11时左右,被告张钱凤驾驶苏F×××××号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豫镇丁家店村三组徐亚英宅前十字路口,遇有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两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交警大队认定张钱凤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张钱凤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484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称,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投保事实没有异议。原告主张的住院医疗费票据中伙食费418元、陪住费270元应予扣除,医疗费超过10000元部分应扣减10%非医保用药,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以3200元计算,交通费按300元计算,对原告主张的车损费不予认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5日11时左右,在如东县××××组徐亚英宅前十字路口,被告张钱凤持C1E证驾驶自有车辆苏F×××××号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遇有原告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两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原告张某某受伤、两车局部损坏。如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于2015年8月3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为张钱凤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第44条之规定,其违法和过错行为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其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9条第2项之规定,其违法和过错行为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认定书据此认定张钱凤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到如东县人民医院救治,住院治疗27天,医院诊断其胸外伤、右侧1-4肋骨骨折、左侧第1肋��及左锁骨骨折、双侧血气胸、肺挫伤、肺不张、右外踝骨折、头皮血肿。原告治疗先后花去医疗费29873元(已扣减住院费票据中伙食费418元以及合作医疗补偿款52元),其中被告张钱凤垫付医疗费3765元。如东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受如东县掘港镇法律服务所委托,于2015年10月28日对原告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及人数、营养期限进行了法医学鉴定,其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多发性肋骨骨折,阅片显示两侧共五根肋骨骨折,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住院期间护理人员二人,出院后一人护理90天为宜;营养支持60天为宜。原告花去鉴定费1560元。被告张钱凤驾驶的苏F×××××号小型面包车,已经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其中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15年5月17日至2016年5月16日;商业三责险保险期限为2015年3月6日至2016年3月5日,保险责任限额50万元,且有不计免赔条款约定。上述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张钱凤的陈述,并有原告提交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证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明细单,被告张钱凤提交的证据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险单等佐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一)被告张钱凤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张某某驾驶非机动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事实客观存在,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钱凤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二)原告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2987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治疗27天,按每天18元标准计算,为486元。3、营养费:参照司法鉴定意见其计���期限为60天,按每天10元标准计算,为600元。4、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费按每天85元标准计算为9945元,没有超过司法鉴定意见中关于护理期限及人数的评定范围,本院予以支持。5、残疾赔偿金: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34346元标准计算,并参照司法鉴定意见原告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其伤残评定时已满66岁,残疾赔偿金为48084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原告受伤构成的伤残程度,被告张钱凤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等多方面因素,酌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7、交通费:结合原告住院天数、就诊次数、护理人员往返等实际情况,酌定交通费300元。8、车辆修理费:从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物证检验意见书中可以看出,原告电动自行车已经严重损坏,酌定其修理费600元。9、鉴定费:1560元。原告的上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4948元。(三)被告张钱凤驾驶的机动车已经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责险,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过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外的部分,理应由被告张钱凤按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大小、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分担比例规定,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张钱凤对该机动车已经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责险,且有不计免赔条款约定,按照我国《保险法》以及有关民事政策的规定,被告张钱凤承担的该损失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直接赔偿给原告。被告张钱凤已经垫付原告的医疗费,原告得到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后,应当返还给被告张钱凤,对此双方已经达成返还垫付款的调解协议,即被告张钱凤赔偿原告鉴定费��诉讼费损失1000元,与其垫付款3765元抵算后,原告返还其垫付款2765元。(四)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应当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原告残疾赔偿金,以及要求对原告医疗费扣减10%非医保用药费用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均不予采信。(五)原告主张赔偿更换假牙费用2400元,其价格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理由,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2429元(其中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项目下61829元、财产损失6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767元。上列一、二两项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共计赔偿原告张某某人民币89196元,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履行(该款汇至如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如东县珠江路支行,账号32050164080000000006)。如果被告保险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9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92元(该院开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

审判员  徐炳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费用。第18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