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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刑初18号

柯敏忠、吴仲辉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5-28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柯敏忠,吴仲辉,陈恒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2刑初18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敏忠,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2014年7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吴仲辉,男,1994年7月18日出生,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恒许,男,1993年8月23日出生,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羁押,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诉刑诉[2015]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敏忠、吴仲辉、陈恒许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敏忠、吴仲辉、陈恒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柯敏忠、吴仲辉、陈恒许密谋,由被告人陈恒许联系朋友罗某,以罗某的名义到茂名市车天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下宝马车。被告人吴仲辉、陈恒许、柯敏忠商议把宝马车拿去抵押。5月31日,陈恒许把个人头像的相片交给吴仲辉,吴仲辉交给柯敏忠,柯敏忠用陈恒许的头像伪造了宝马车车主刘某的身份证和机动车登记证。6月1日,吴仲辉和陈恒许出面,把宝马车以22万的价钱抵押给茂名市仁信公司。柯敏忠和吴仲辉用抵押宝马车所得款10万元赎回锐志汽车(车牌粤K×××××)。剩下资金,柯敏忠到信宜花费7万多买了一台走私的奥迪A6小汽车,因车辆不值钱卖不出去,以2万元卖回给原车主,该车资料不详,去向不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敏忠、吴仲辉、陈恒许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柯敏忠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柯敏忠、吴仲辉、陈恒许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均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5日,被告人柯敏忠与被告人吴仲辉商议由吴仲辉到茂名市车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了一辆锐志汽车,车牌号是粤K×××××,租期一个月。车租到后,二人将租来锐志小汽车抵押给茂名市博泰投资公司,抵押款10万元人民币。2015年5月28日因租期临近,没有钱赎车,柯敏忠于29日叫张某1到茂名市车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再租赁了一辆宝马小汽车,车牌号为粤K×××××,车主姓名为刘某。柯敏忠准备再次用来抵押,但张某1不同意,要求更换承租人。吴仲辉让陈恒许帮忙,于是陈恒许就联系了罗某,由罗某继续承租宝马小汽车,梁某1作为承租担保人。办完换租手续后,柯敏忠使用陈恒许的相片伪造了车主刘某的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证,吴仲辉则通过其堂哥吴某1联系到茂名市仁信公司。2015年6月1日,吴仲辉、陈恒许驾驶租赁的宝马小汽车来到茂名市仁信公司,经过协商,以22万元人民币把宝马小汽车抵押给了仁信公司一个月。仁信公司事先收取1.1万元利息后,将10万元现金交给陈恒许,余下10.9万元通过银行转账转到吴某1借给吴仲辉的银行卡上。在取得抵押款后,吴仲辉、陈恒许会同柯敏忠用10万元人民币赎回之前抵押给茂名市博泰投资公司的锐志小汽车归还给茂名市车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吴仲辉给了1000元人民币陈恒许,陈恒许次日逃至广州;剩下的赃款由柯敏忠与吴仲辉挥霍一空。另查明,被告人柯敏忠于2014年7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立案的情况。2、发案立案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恒许于2015年9月15日被抓获;吴仲辉于2015年9月30日被抓获;柯敏忠于2015年11月9日被抓获。3、拘留证、逮捕证,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三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4、被告人陈恒许的指认资料,证实陈恒许对伪造的“刘某”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及其冒充“刘某”的名义将骗取得来的车牌号为粤K×××××的宝马小汽车抵押给茂名市仁信公司,向该公司借款22万元人民币的借据、委托书等证据进行指认。5、被害人邓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陈恒许向茂名市仁信公司抵押宝马小汽车时,向某公司提交了“刘某”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等证据,以及公安机关接受邓某提交的材料出具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的情况。6、证人马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证实马某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三被告人利用罗某的名义向茂名车天下实施合同诈骗的材料,以及公安机关接受马如禅提交的材料向其出具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以及返还粤K×××××的宝马小汽车给马如禅的情况。8、取款视频截图照片,证实在合同诈骗所得后,被告人柯敏忠、吴仲辉到银行ATM机取出赃款的情况。9、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账户资料,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向银行查询相关帐户的明细流水情况。10、调取证据通知书、电话客户资料、通话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向中国移动公司茂名分公司调取三被告人案发时的通话记录。11、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户籍资料、(2014)茂南法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书、柯敏忠的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案发时三被告人均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柯敏忠于2014年7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12、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实在2015年6月1日下午,有一名叫“刘某”的男子驾驶一辆宝马小汽车与两名男子到其公司楼下。“刘某”打算用宝马汽车作抵押一个月,其和黄某、谭某接待他们。经协商,签订了借据和委托书,“刘某”以宝马汽车作抵押,其支付了22万元抵押款给“刘某”。之后谭某把宝马汽车开回镇盛碧桂园停放。至2015年7月1日其打电话给“刘某”催他还款,到7月6日他就关机了。到7月9日其发现宝马车不见了。其到碧桂园物管处了解,车是在2015年7月6日11时许被他人开走了。后来黄某到派出所报案,才知道是被骗了。经派出所核查,“刘某”的身份证、行驶证和登记证都是伪造的。用于抵押的宝马小汽车的车牌号为:粤K×××××,灰色,车架号LBV3M2101FMC95591,发动机号N20B20D。其支付给“刘某”的22万元抵押款扣除利息,一部分以现金支付,一部分是银行转账支付。14、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其在茂名市仁信公司上班,仁信公司主要从事抵押业务,其负责该公司联系业务。2015年5月30日其同学吴某1联系其说介绍一个朋友来其公司办理抵押业务。次日吴某1和两名男子,其中一名持叫“刘某”的身份证,驾驶一辆宝马小汽车,打算用宝马小汽车作抵押,借款22万元。当时其和黄某、邓某接待他们。经双方协商,老板邓某同意借22万元给刘某,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据和委托书。之后宝马汽车由其开回镇盛碧桂园其楼下停放。至2015年7月9日其发现宝马车不见了,后到碧桂园物业管理处了解,车在2015年7月6日11时许被他人开走了,于是其就到派出所报案,后来其才知道是被骗了。抵押的宝马车的车牌号是粤K×××××,车主刘某,宝马3系。辩认笔录,证实谭某辩认出吴某1、吴仲辉以及辩认出陈恒许就是持“刘某”身份证的男子。15、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30日其堂弟吴仲辉打电话给其,问其是否认识抵押贷款公司的人,他的朋友有一辆今年才买的宝马牌3系列小汽车想抵押借款。其刚好有一个同学叫谭某就在茂名仁信抵押贷款公司上班。于是其就联系到谭某。2015年6月1日其到仁信公司找谭某,过了不久,吴仲辉和他的朋友“刘某”开着一辆宝马小汽车过来。谭某把“刘某”的身份证、汽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拿去检查,之后双方达成协议,“刘某”用宝马汽车抵押贷款22万元人民币,贷款一个月,5分利息,扣除当月利息实放款20.9万元人民币。办好手续后,“刘某”拿了10万元现金,剩下10.9万元因“刘某”没有工商银行卡,于是其就将其没用的工商银行卡借给他们。办完手续后大家就离开了。宝马汽车的车牌号是粤K×××××,吴仲辉跟其说是他的朋友“刘某”的,并说“刘某”很有钱的。辩认笔录,证实吴某1辩认出陈恒许就是吴仲辉的朋友“刘某”。16、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广东车天下租赁有限公司茂名市新福路店的店长。2015年5月28日其公司租了一辆车牌号码为粤K×××××的宝马3系列车给一个叫张某1的人,租期为一个月。5月31日,张某1想提前还车,因为要收违约金,张某1就带了他的朋友罗某过来,由罗某续租剩下的时间。2015年6月28日,租车期限到后,其和罗某联系,让他还车,罗某说继续租多10天,当天晚上会打6000元过来其公司帐户。但是到了晚上,钱没有到账,其再打电话给他,他手机已关机了。2015年7月5日我们发现宝马车停放在镇盛碧桂园里面,我们就把车开回来了。17、证人赖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茂名市车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新福二路旗舰店的工作人员。在2015年5月28日21时许,张某1、梁某1及一名男子来车行租车,由车行员工的陈震捷接待。张某1租了一辆宝马3系列轿车,租车时间从2015年5月28日至2015年6月28日。5月31日张某1、梁某1、罗某及另一男子过来打算还车,依公司规定提前还车要收违约金,后来经双方协商由罗某续租,重新签署合同。到6月份,车就一直停在镇盛镇碧桂园没有动。2015年6月28日公司员工打电话联系罗某催他还车或续租,罗某称要续租,迟点会转账6000元到其公司,但一直不转账。7月6日店长马某、张某2、梁某2和一名开锁师傅就去碧桂园将宝马车开回来了。18、证人柯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茂名市博泰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2015年5月14日吴仲辉和一名男子开了一辆车牌号为粤K×××××锐志小汽车过来抵押,抵押10万元,扣除利息后大约给了他9万元。在2015年6月1日吴仲辉用10万元赎回了汽车。19、被告人柯敏忠的供述,其供述在2015年5月份,吴仲辉借钱去茂名市新福二路车天下租车公司租了一辆锐志小汽车,车牌号为粤K×××××。其和吴仲辉开车去兜风,在茂名市河西文冲口处见到有做假证的联系方式,其和吴仲辉商量伪造假证,把租来的锐志车拿去抵押。于是由其伪造身份证车辆登记证等资料,成功将锐志汽车抵押出去,抵押款10万元,扣除利息得到9万多元。其用约七万元到广西购买了一辆走私的雅阁汽车用于转手,但没转出去就被盗了。后来吴仲辉出钱由张某1再次到车天下租车公司租了一辆宝马汽车车牌号为粤K×××××。因锐志车租车期限将满,其又没钱赎回,于是其、吴仲辉和陈恒许就商量把宝马车拿去抵押,再赎回锐志汽车。其向张某1要车,但张某1不肯交车,要求换租车人。于是陈恒许找来他的一个朋友替换了租车人,宝马车才到其手上。后其负责去做假证,吴仲辉和陈恒许负责联系抵押公司并将宝马汽车抵押出去。抵押价是22万元,扣除一个月的利息,剩下21万元左右。抵押公司给了10万元现金,剩下10万多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的。钱到手后,吴仲辉给了一些钱陈恒许,陈恒许拿了钱就上广州了。之后其和吴仲辉花了10万元赎回锐志汽车,其余的钱用于生活开销花掉了。辩认笔录,证实柯敏忠辩认出陈恒许、吴仲辉。20、被告人吴仲辉的供述,其供述2015年5月5日,柯敏忠对其提议去租车公司租车去干点事,其同意,但柯敏忠和其都没钱。于是柯敏忠找赖某2出钱,次日就以其证件去车天下租车公司租了一辆锐志汽车,车牌号是粤K×××××,租期一个月,共花3万元。车租到后,柯敏忠就提议拿车去抵押,然后拿钱入股别人开的赌场,除了本钱,赢了大家分,其和赖某2同意。于是由柯敏忠负责伪造证件,其联系朋友柯某,将车抵押给他。经过协商10万元将车抵押给了柯某,扣除一个月的利息,剩9.4万元。其中交了7000元房租后,剩下的全部交由柯敏忠处理。后因锐志车租期快到期了,没有钱去赎车,其和柯敏忠吵了几次,柯敏忠又提出再去租来抵押套钱去赎回锐志车。于是在2015年5月29日,柯敏忠打电话给其说他叫张某1租了一辆宝马车,打算用来抵押,拿钱去入股赌场。后张某1不同意,要求换人转租。于是陈恒许就联系了罗某,罗某同意帮忙转租。于是陈恒许、张某1、罗某和梁某1一起去办了转租手续。办完后其给了罗某200元,他就走了。后某、陈恒许、赖某2和其商议,由其联系抵押公司,陈恒许用他的照片交给柯敏忠去办理假证。其通过其堂哥吴某1联系到仁信抵押公司。6月1日,其、吴某1、陈恒许开车到仁信公司,经过协商,以22万元把车押给了仁信公司一个月,仁信公司收取1.1万元利息,陈恒许当场收到现金10万元,剩下10.9万元仁信公司通过银行转账转到吴某1的银行账户上。回到宿舍,赖某2从中取走了2000元,用了10万元赎回锐志汽车,后来陈恒许要上广州其给了他1000元。柯敏忠给其2万元其都用于生活开销了,剩下的全由柯敏忠处理。用于抵押的宝马车的车牌是粤K×××××,车主是刘某。辩认笔录,证实吴仲辉辩认出柯敏忠、陈恒许。21、被告人陈恒许的供述,其供述2015年5月28日22时许,吴仲辉打电话给其叫其出来玩,之后张航云和吴仲辉开了一辆宝马汽车过来接其。说宝马是张某1租来的,但张某1的驾驶证被扣分不符合租车条件了,想换个人去续租。于是其打电话给罗某,请他续租,罗某同意,于5月31日傍晚,吴仲辉、罗某、张某1、梁某1和其一起开宝马车回到车天下租车公司办理了更换租车人手续,由罗某续租,梁某1做担保人。后吴仲辉向其要了两张身份证照片,说用来办事,过了几个小时,他就把一个是其照片但名字叫刘某的身份证和一本车辆登记证交给其,并对其说打算以其是车主的名义把租来的宝马拿去抵押一个月,到时再去赎车回来,其同意帮忙。6月1日早上,其和吴仲辉开车去抵押公司,亚勇也先到了,经过协商,以22万元把车押给了抵押公司一个月,抵押公司支付其10万元现金,扣除1.1万元利息后剩下的10.9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到亚勇的银行卡上。离开抵押公司后其将10万元交给了吴仲辉,于是吴仲辉和其会合一个名叫“忠哥”的朋友到名雅世家附近一个铺面赎回了一辆锐志汽车。之后吴仲辉给了“忠哥”10000元,给其1000元作为报酬,第二天其就上广州了。宝马汽车的车牌是粤K×××××。辩认笔录,证实陈恒许辩认出罗某、张某1、梁某1、吴仲辉以及辩认出柯敏忠就是“忠哥”22、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三被告人讯问取证的情况。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均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敏忠、吴仲辉、陈恒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租赁得来的宝马小汽车,冒用他人名义签订抵押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人民币20.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均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敏忠、吴仲辉、陈恒许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柯敏忠、吴仲辉、陈恒许共同密谋,分工合作,积极参予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恒许犯罪情节相对比被告人柯敏忠、吴仲辉较轻,可比照被告人柯敏忠、吴仲辉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敏忠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柯敏忠、吴仲辉、陈恒许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柯敏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吴仲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罚金已交纳人民币1000元,尚欠人民币90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陈恒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四、责令被告人柯敏忠、吴仲辉、陈恒许共同退赔茂名市仁信公司人民币20.9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柯学军

人民陪审员  谭国成

人民陪审员  梁统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龚衍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