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2315818。法定代表人苏孟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成,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润安达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90083-1。法定代表人黄金洪,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超,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0383879。负责人岳崇,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曲阜市人民法院(2015)曲商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润安达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555元,减半收取9277.50元,由上诉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延存
审 判 员 孙 红
代理
审判员 林春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