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九执恢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柳少成,男,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九台市九郊办事处被执行人霍艳梅,地址九台市九郊乡杨木村五社。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柳少成与霍艳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九民初字第1836号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霍艳梅应支付申请人柳少成案款85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其房屋进行拍卖,已执行85200元,现因被执行人霍艳梅暂无履行能力,申主持执行人表示不向被执行人要利息了,同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九民初字第1836号判决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洪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