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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民终278号

白图门勿力吉与李额力德仓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白图门勿力吉,李额力德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民终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图门勿力吉,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额力德仓,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

上诉人白图门勿力吉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民初字第3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白图门勿力吉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白图门勿力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图门勿力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0元减半收取为73.00元由上诉人白图门勿力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孟良

审判员  蒋鹏哲

审判员  郑旭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雪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