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30民初99号原告河北某某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崔某。被告穆某某,无极县人。被告王某某,无极县人。
原告河北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穆某某、邢某某、王某某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依法作出(2016)冀0130民初9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穆某某、邢某某、王某某的银行存款110000元。
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了对被告邢某某的起诉。本案依法由
审判员高登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峰,被告穆某某、王某某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穆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王某某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2%,期限至2015年5月9日。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本金,利息支付至2015年12月5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现依法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年24%计算,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并负担诉讼费用。庭审时,原告将诉讼请求明确为:1、被告穆某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年24%计算,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被告王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穆某某、王某某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穆某某、王某某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
一、被告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年24%计算,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某某对前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穆某某、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登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