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63号原告李兰子。被告俞富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岑丹萍(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子与被告俞富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兰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兰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俞富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兰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李兰子负担。
审判员 安震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子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