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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964号

赛帕尔江·阿合买提江与广州中联拍卖有限公司委托拍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964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赛帕尔江·阿合买提江,广州中联拍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964号

原告:赛帕尔江·阿合买提江,身份证住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告:广州中联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叶树松。

原告赛帕尔江·阿合买提江诉被告广州中联拍卖有限公司委托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赛帕尔江·阿合买提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无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合同约定委托被告拍卖《清明上河图》上桥部分,长194cm,宽104cm十字绣,并于拍卖前支付费用14000元,有合同收据为证。后因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警方决定对广州历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中联拍卖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贵法院对广州中联拍卖公司进行了查封,其中查封、扣押的物品中有属于原告的财物:《清明上河图》上桥部分,长194cm,宽104cm十字绣。综上所述,该十字绣不属于广州历藏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或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而是原告的合法财物。贵院将原告的合法财产予以查封,存在错误,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物的查封,及时返还原告。据此,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一件清明上河图十字绣(规格长:194CM,宽:104CM)。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委托拍卖合同》及附件,证明原、被告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十字绣的规格,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涉案十字绣;签订合同时被告收回了合同附件原件,只给了复印件;证据2、收据,证明原、被告的合同关系,被告收取涉案十字绣,该收据款项是由广州市古今通宝展览有限公司收取的,因为本人现在没有要求返还该收据款项,故在本案不起诉要求广州市古今通宝展览有限公司返还该款项。被告无答辩及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合同编号:ZLHK-GZ12041《委托拍卖合同》,约定乙方自愿将1件清明上河图十字绣(规格长:194CM,宽:104CM)委托甲方参加甲方与中博文化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拟定于2012年12月31日前夏季在香港举行“中博香港2012·大型艺术品拍卖会”,乙方同意按《中博文化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对拍卖物品进行拍卖,并授权甲方与中博文化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对拍卖物品进行与拍卖有关的各种形式的展示、印刷、制作拍卖图录及宣传品等;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将拍卖物品交付给甲方保管;甲方应承担拍卖物品自交付时起至实际交割时止的保管责任;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拍卖基础费12000元,运输费2000元,合计14000元;若拍卖物品未成交的,乙方已交的上述费用不予退还;拍卖物品成交的,甲乙双方约定按成交价10%支付佣金给甲方;拍卖物品撤回、撤销或合同解除的,以及拍卖物品未上拍或者未成交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或双方约定日期起10日内取回拍卖物品;逾期未取回的,甲方不承担逾期期间乙方物品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并有权按人民币20元/日的标准收取保管费;甲方如因自己的原因未与合作公司组织约定的拍卖会或者未对拍卖物品进行拍卖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拍卖物品,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纳的费用;乙方拍卖物品由甲方签收保管的,甲方保证拍卖物品安全;甲方在合同期间将以按以下方式承担责任或免除责任:(1)……;(2)……;(3)合同期限内,由于甲方过错造成单件拍卖物品破损或灭失的,甲方将按照该单件拍卖物品基础费的双倍进行赔偿;(4)合同期限内,由于甲方过错造成单件拍卖物品遗失的,甲方将根据乙方支付责任风险金的情况确定赔偿方式:如乙方已支付责任风险金的,甲方将参照该单件拍卖物品的协议赔偿价予以赔偿;如乙方未支付责任风险金的,甲方将按照单件拍卖物品已交拍卖基础费的双倍进行赔偿;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等。根据上述合同的附件记载:原告在2012年3月17日已将一件类别为杂项,规格为长194CM,宽104CM的清明上河图十字绣交付给被告保管,并约定起拍价为150000元。合同签订的同日,原告还向广州市古今通宝展览有限公司交付了香港大拍服务费14000元。2012年10月3日,原告称被告通知其上述交付的物品在拍卖会中未能拍卖出去,并承诺将在下次拍卖会拍卖成功或帮忙寻找买家,故其没有将物品取回。此后再联系被告,都称没能拍卖出去,且在2014年5月后就无法再联系被告,导致至今未能取回上述清明上河图十字绣。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其不是以案外人异议之诉要求确认涉案物品属其所有,而是以合同之诉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清明上河图十字绣。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意思表示明确、真实,符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拍卖的物品,被告收取原告的物品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拍卖出去,且至今仍未将物品返还给原告并下落明不明,显然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拍卖物品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和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对原告的诉请不作抗辩,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广州中联拍卖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一件清明上河图十字绣(规格为长194CM,宽104CM)返还给原告赛帕尔江·阿合买提江。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中联拍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陈传岳

人民陪审员  阳广英

人民陪审员  郝铁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莫诗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