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杨执异字第13号案外人马某某,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张雪峰,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陈荣梁,男,196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唐文超,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王群,女,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董建平,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上海美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唐文超,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3)杨执字第2783号陈荣梁与唐文超、王群、董建平、上海美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马某某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马某某称,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2013)乌仲裁字第226号裁决书确认马某某为上海市杨浦区扬州路XXX号全幢房屋(以下称系争房屋)权利人,并要求唐文超、王群、董建平协助马某某办理过户手续。马某某是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且实际占有使用系争房屋,要求本院解除对系争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系争房屋登记为上海海龙毛纺织厂所有。2007年,该厂被上海针织厂兼并。2012年4月16日,本院民事调解书确认上海针织厂协助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至唐文超、王群、董建平名下。调解生效后,各方未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7月16日,陈荣梁申请执行(2013)杨民一(民)初字3404号生效判决,要求唐文超、王群、董建平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600万元,本院以(2013)杨执字第2783号立案。2013年8月23日,本院查封系争房屋至今。2013年9月4日,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乌仲裁字第226号裁决,确认马某某为系争房屋权利人。
本院认为,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不予支持。(2013)乌仲裁字第226号裁决作出时间在本院查封系争房屋之后,马某某提出的执行异议不应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马某某提出的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红华
代理
审判员 叶茵茵
人民陪审员 任井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好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