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4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玉,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吴连启,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吴连启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鲁县支行的账户存款划入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帐户。以上划拨款项所需手续费用亦从被执行人的账户内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金路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旭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