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569号原告青岛扬帆船舶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强,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江业,山东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敏敏,山东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少帅,男,199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扬帆船舶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少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青岛扬帆船舶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少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扬帆船舶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孙少帅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扬帆船舶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少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扬帆船舶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平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