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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391号

余某某与吕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某某,吕某某,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

原告:余某某,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吕某某,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程某某,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09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某某、程某某银行存款本金300000.00元及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双方约定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华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