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
原告:余某某,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吕某某,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程某某,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09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某某、程某某银行存款本金300000.00元及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双方约定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华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