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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1626号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626号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7号1号楼1-201房间。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圣武,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齐向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媛,1986年7月8日出生,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不在东城区,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地在东城区,故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所在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之诉,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经审查,本案原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因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

本院认为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提出上诉,则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

审判员  刘世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岳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