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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1545号

宋勇建与王文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5-23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勇建,王文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545号

原告:宋勇建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王文剑,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原告宋勇建因与被告王文剑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整;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元整;3、本案的诉讼费用460元和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整,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11月6日归还,未按期归还则承担违约金1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文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宋勇建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支付违约金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文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

审 判 长  叶元聪

人民陪审员  余建平

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方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