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民初字第4975号原告栗翔,农民。委托代理人栗雪松,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飞,个体户。
原告栗翔诉被告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邹莉莉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6年1月7日、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栗翔及其委托代理人栗雪松、被告刘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后变更为由
审判员李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栗翔的委托代理人栗雪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栗翔诉称,2008年9月,被告刘飞向我借款50000元,保证于2008年11月3日前一次性还清,如违约愿将自家房子作为偿还。该笔借款到期后,原告即要求被告还款,被告称无力偿还。2010年5月20日,被告刘飞前妻徐某代被告作出书面偿还协议约定:“无能力偿还债务,愿意用房屋赔偿,栗翔全家可以搬进去住”。原告不想要被告刘飞房屋,仍向被告刘飞催要还款,被告始终推脱。原告于2013年搬进被告房屋居住,被告非但没有还款,反而向公安机关谎称原告非法侵入住宅,致原告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我几个月后又搬出,一直不间断向被告刘飞催要。被告刘飞恶意拖欠原告上述欠款,给原告造成财产及精神损害。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08年11月4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刘飞辩称,借款是事实,借据是我本人书写。该笔借款是经原告妻子分2次交付,不是原告栗翔本人交付给我的。原告自行把锁砸坏搬入房屋居住,我找好多人劝说原告搬出,原告称需把借款还清才搬出。原告是因为贪污村里计划生育钱被公安机关拘留,并不是因为占我房屋被拘留。我在2011年、2012年这两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分别给原告母亲500元、原告妻子4000元、原告50000元,面额均为100元,共计54500元。我还款情况有证人可以出庭作证,请求下次开庭时证人出庭作证。偿还借款时,原告没有给我出具收条。我还款时向原告索要借条原件,原告称借条丢了,等找到后自行销毁。我对原告出示的借据真实性有异议,申请对其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庭后3日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书,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经审理查明,原告栗翔出示的证据有1、《协议书》载有“协议书今借栗翔现金伍万元正,保证于2008.11.3日前一次性还清。如违期愿将自家房子作为偿还。房子:东路,西栗晓秋房子,北路,南空地。借款人刘飞(签名并按指印)。证人……”。2、《协议》我无力偿还栗翔债务,愿意用房屋赔偿,栗翔全家可以搬进去住。徐某(签名并按指印)2010年5月24日……”。该协议上附有所称房屋坐落示意图。3、邳州市看守所编号为0××5《人犯现金收款单》载有:“姓名栗翔,送款人姓名张雪连,金额陆佰元¥600,2015年2月13日”。4、《接收财物登记表》载有:2月13日,接收人张雪连,罪犯或被告人姓名栗翔……。5、《欠条》复印件1份,载有:“今欠栗翔现金叁万元整,保证于2009年.5.26日前还清。到期不还家里一切财产抵押。借款人刘飞(签名并按指印)……2009.1.21”。第二次开庭时,被告没有提交新证据,庭后3日内也没有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原告栗翔向被告索要上述借款本息未果,引起本案诉争。以上事实,有《协议书》、《协议》、邳州市看守所编号为0××5《人犯现金收款单》、《接收财物登记表》、《欠条》复印件1份、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予保护。被告刘飞关于已经偿还本案诉争借款本息的证据不足,且原告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栗翔出示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被告刘飞应当偿还原告栗翔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关于利息,原告主张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08年1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刘飞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没有提交书面鉴定申请,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第三次开庭,被告刘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与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栗翔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08年1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刘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李 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