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特5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大连金州新区杏树敖包度假村,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杏树街道杏树村。
法定代表人:时永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文海,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娜,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高丽梅,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王旭光,住辽宁省丹东市。申请人大连金州新区杏树敖包度假村与被申请人高丽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大连市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大金劳人仲裁字[2015]1761号仲裁裁决,大连金州新区杏树敖包度假村不服,向本院提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大连金州新区杏树敖包度假村的委托代理人杨文海、被申请人高丽梅的委托代理人王旭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大连金州新区杏树敖包度假村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撤销仲裁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大连金州新区杏树敖包度假村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大连金州新区杏树敖包度假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守众
审判员 富 喜 胜
审判员曾国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