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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执恢19-2号

侯晓东与广东中旅(汕头)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晓东,广东中旅(汕头)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侯晓东,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出生,住汕头市。委托代理人詹惠玉、沈小宜,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中旅(汕头)旅行社有限公司(原汕头市澳海信达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眼路31号之二,组织机构代码754529736。法定代表人侯少斌,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侯晓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中旅(汕头)旅行社有限公司(原汕头市澳海信达旅行社有限公司)付还借款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4)汕金法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东中旅(汕头)旅行社有限公司(原汕头市澳海信达旅行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60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福明执行员 :卢俊生执行员 :曾恩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旭昇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