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1487号
原告:刘月容,女,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被告:刘月好,女,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
委托代理人:刘军朋,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月容诉被告刘月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赵海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月容;被告刘月好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刘军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月容诉称:2015年9月30日,被告刘月好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沿清远市清城区沿江路往飞水方向行驶,16时30分行驶至沿江路灏景天域门口时,与同方向行驶由原告刘月容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车架号04087)发生碰撞,造成刘月容受伤,车辆损坏。发生交通事故后,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清城公交认字[2015]第014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月好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刘月容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清远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现原告所产生的损失有:护理费1400元、误工费4259.99元、医疗费11931.24元、后续治疗费用9000元(已经发生的门诊检查费用476.3元,再加上以后实际发生的门诊和住院费用为准,估算9000元)、住院伙食补动费1400元,合计27991.23元。由于被告刘月好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刘月容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刘月好需承担27991.23元中的13995.61元。综上所述,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的相应责任,但是事故发生后,被告却一直没有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的护理费、误工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7991.23元中的13995.61元给原告,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到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月好辩称:
一、被答辩人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2015年9月30日,刘月容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沿清远市清城区沿江路往飞水方向行驶,16时30分行驶至沿江路灏景天域门口时,追尾碰撞答辩人驾驶的电动车,造成刘月容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11月8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答辩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答辩人认为事故完全是由于被答辩人未保持车距,追尾撞向原告车辆造成的,对此事故,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由答辩人承担事故事任,据此,答辩人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但由于被答辩人提起诉讼,上级主管部门终止了复核审查,因此,请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认定被答辩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二、被答辩人主张的损失绝大部分没有事实依据。l、关于护理费1400元没有事实依据,按照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并没有显示原告住院期间有护理的事实;2、对于误工费4259.99元的问题,被答辩人是农村户口,住院12天,按农业行业每年10043元计,该误工费也就330元左右,被答辩人主张4259.99元没有事实依据;3、对于11931.24医疗费的问题,被答辩人只提供明细清单,并没有提供发票,不足以证实被答辩人有11931.24元医疗费损失;4、关于后续治疗费9000元的问题,由于该费并没有实际发生,而被答辩人又没有提供必然会发生后续治疗费9000元的证据,因此,被答辩人的这个主张,并没有事实依据;5、对于被答辩人主张利息的问题,更是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综上,请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16时30分,被告刘月好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沿清城区沿江路往飞水方向行驶至沿江路灏景天域门口时,与同方向行驶由原告刘月容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月容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11月8日,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清城公交认字(2015)第014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月好无证驾驶电动车无确保安全行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方面过错,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刘月容无证驾驶电动车无确保安全行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方面过错,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即被送入清远市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左肩关节脱位、左肘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同年10月14日出院,住院14天,期间由其女儿陈静文护理,出院医嘱:术后左上肢悬吊6周、根据骨折愈合情况决定何时取出内固定物、建议休息3个月、避免重体力活动、加强患肢活动、不适随诊等。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共用去医疗费11931.24元,出院后门诊复查费473.6元。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过赔偿款。原告属农业人口;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但无提供其工作收入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要求赔偿护理费,但无提供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收入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但无提供评估报告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该费用尚未发生。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本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理据充分,处理恰当,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抗辩由原告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参照《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确认。1、对于医疗费,凭据认定为12407.54元;2、对于误工费,由于原告没有提供其工作收入的相关证据,无法认定其实际收入情况,可按国有同行业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7766元/年的标准计算住院天数14天及休息天数90天共104天,为7911.41元(27766元/年÷365×104天),而原告只主张4259.99元,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3、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00元/天计算住院天数14天,为1400元(100元/天×14天);4、对于护理费,由于原告没有提供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收入等相关证据,无法认定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情况,可按国有同行业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7766元/年的标准计算住院天数14天,为1065元(27766元/年÷365×14天);5、对于后续治疗费,由于该费用尚未发生,且原告没有提供评估报告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无法认定该部分的具体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以上损失合计19132.53元,由被告承担50%为9566.27元。对于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赔偿款利息到清偿之日止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刘月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刘月容支付赔偿款9566.27元;
二、驳回原告刘月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刘月容负担50元,被告刘月好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海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