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02执153号

胡春岭、焦国强等与孙青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春岭,焦国强,孙青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胡春岭,男,汉族,1977年2月18日生。申请执行人焦国强,男,汉族,1964年3月19日生。以上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郭崇智,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孙青河,男,汉族,1982年8月16日生。申请执行人胡春岭、焦国强与被执行人孙青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龙法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青河的银行存款11573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孙青河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栗庆平

审判员  秦光文

审判员  杨中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