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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执字第1111号

王尊与刘玉光、刘真真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尊,刘玉光,刘真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王尊,男,汉族,1986年7月2日生。被执行人刘玉光,男,汉族,1984年2月29日生。被执行人刘真真,女,汉族,1984年3月29日生。王尊与刘玉光、刘真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滑民二初字第16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玉光、刘真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玉光、刘真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玉光、刘真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尊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玉光、刘真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尊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文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