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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98号

邝振威、袁志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邝振威,袁志伟,邝培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98号申请执行人邝振威,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被执行人袁志伟,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邝培林,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英德市。被执行人袁志伟、邝培林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清佛法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邝培林对应赔偿给申请人邝振威的人身损害赔偿款27879.1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车辆、房屋管理等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未能实现申请人全部债权,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粤1821执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光招

审判员  范春晖

审判员  蒋恩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桂渡